民政部体球网选聘2024年度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体球网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体球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民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民政部拟通过竞争性方式公开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民政部法律顾问,为民政部提供法律咨询、应诉等服务。现将相关工作方案公布如下,欢迎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参与竞聘。
一、法律顾问职责
(一)为民政部起草重要立法项目、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民政部重大法律事务和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三)协助办理民政部行政案件:
1.选派1名律师作为驻场律师,负责与所在律所的沟通联络;现场办理法律相关事务,包括拟定审理报告、搜集整理证据材料、更新案件系统数据、处理日常事务、起草相关文稿、案卷材料归档等工作;
2.承担不少于20个复杂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的全程代理服务和出庭应诉(含二审)。其中,群体性或者同时期同地法院管辖同类案件合并计算为1件。复杂案件、案件合并的标准由民政部认定;
3.协助民政部进行民政系统行政诉讼和复议典型案例的检索、梳理、编纂等工作,并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典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专题报告。
(四)参与民政部重大项目洽谈,并就以民政部名义或者民政部所属司局、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的行政协议、民商事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起草、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
(五)应民政部的要求,参与处置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应民政部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为民政部其他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调查、论证等服务;
(七)其他由民政部提出,经双方确认的法律服务事项。
民政部将与竞聘成功的律所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该律所有权以民政部法律顾问的名义处理民政部委托事宜,但不得有损于民政部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民政部法律顾问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合作终止后三年内,不得作为对方委托代理人代理以民政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民政部为被告的诉讼、赔偿案件。
法律顾问的具体权利义务由合同正式确定。
二、参聘条件要求
(一)对参聘律所的要求
在行政法、社会法、民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能够严格遵守民政部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并签订保密协议;能够保障服务团队负责人和驻场律师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因所在律所原因更换人员;原则上不得为驻场律师安排超出合同约定工作范围的其他工作;保障履行出庭应诉任务所必需的市内交通费用;成立时间5年以上(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住所地为北京;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二)对服务团队负责人的要求
政治素质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业处分;严格遵守民政部各项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热心民政事业,了解民政工作;熟悉行政法理论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业务,具备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等从业经验。
(三)对驻场律师的要求
政治素质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三年以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经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者优先,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认真细致、吃苦耐劳;能够严格遵守民政部各项规定,服从工作安排,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业处分;能够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因本人原因更换人员。
如发现驻场律师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民政部可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三、参聘所需材料
(一)律所基本情况;
(二)以往业绩,特别是从事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业绩和从事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的业绩;
(三)拟作为民政部法律顾问服务团队的基本情况及团队成员的简历;
(四)根据本方案中的法律顾问职责以及参聘条件要求,提出相应的报价、工作措施与工作量;
(五)律所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及服务团队负责人、驻场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说明。
四、选聘工作方式
选聘工作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参与意向的律所根据民政部提出的条件,事先准备相关材料。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汇总竞聘资料并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律所基本情况、以往业绩、服务团队情况、承诺工作量和报价等情况进行评选。必要时,可邀请候选律所代表进行现场竞聘陈述。
五、时间安排
请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竞聘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邮寄至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电话:010-58123464/58123470。
民政部
2024年6月24日